1. 以病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為原則。申請時應檢具身分證正本,未成年為戶口名簿與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2.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委託同意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複印留存。
3. 已往生之病人資料申請,由據其繼承權之親屬提供身分證正本與患者關係之證明文件、病人除戶證明正本申請;
本項如委託代理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複印留存。
周一至週五(08:30 - 12:00;13:30 - 17:00)
周六(08:30 - 12:00)
例假日不受理
基本服務費200元(10張以內)
第11張起每張多5元
依衛生署93年9月30日衛署字第09302175011號函規範,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時限,以3-14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