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重大傷病,經提出申請並同意核發之重大傷病卡。
生產。
急性腦中風發病三十日內,不須申請重大傷病卡,免部份負擔。
早產兒合併法規所列之併發症經主治醫師認定,自出生日期起算三個月內免部份負擔,不須申請重大傷病卡。
榮民。
百歲人瑞。
職業病、職業傷害。
低收入戶(福保)。
預防保健。
三歲以下。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預防接種、人體試驗。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結紮及恢復手術。
成藥、指示用藥。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性之輸血,不在此限。
病人交通、掛號費、病房費差額。
救護車費。
義眼、義齒、輪椅、拐杖、眼鏡等裝具、助聽器等。
伙食費。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更新時間:2017年12月05日